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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扬尘监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19 08:40 人气: 来源:仁科风速风向传感器
每年各个城市的施工工地有上千余个分布在每个市的各个角落。不少施工单位由于疏于对工地的管理,为了赶进度、争工期,使现场材料堆放暴露在外而造成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给城市的市容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不仅如此监管部门对于长期以来,对于建设工地扬尘带来的空气质量监管方面,由于不能得到实时监测数据或者受到举报无法得到与事实相对应的直接数据,而十分困扰。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治理扬尘问题,政策密集出台,工地扬尘监测刻不容缓。工地扬尘监测是环境监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为了判断是判断环境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环境控制是否达到效果对污染物进行的定期测定。
工地扬尘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扬尘包括3个组分:降尘(粒径>100μm,能较快地沉降)、飘尘(粒径10~100μm,可以长期飘浮在空中)、可吸入颗粒物(粒径<10μm)。扬尘污染是空气中最主要污染物之一,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已经成为首要的空气污染物。
近期,随着一系列涉及环境扬尘监测领域的政策密集出台,相关行业或迎来一轮新的发展契机。那么,针对工地扬尘监管有哪些?
01 制定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和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02 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技术手册规定,采取扬尘防治的措施,并确保建设工程总悬浮颗粒物(TSP),自然降尘达标排放。
03 落实属地监管工作
明确市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管理的执法具体方式、操作程序等,并按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有关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和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必须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必须按照要求安装TSP监测设备,做好实时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控制扬尘污染,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主体责任。必须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必须在建筑工地公示项目概况、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及时将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
(3)市管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04 扬尘信息公开
施工单位应照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行政部门的监督。并设置工地扬尘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工地扬尘,数据上传至政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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